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开幕在即。作为世界级赛事活动,它掀起了全民冰雪运动的热潮,人们观赛热情高涨,网络平台中关于冬奥会的话题热度也持续走高。网络平台在享受冬奥会所带来的巨大流量的同时,也应密切关注著作权侵权风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调研发现,在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案件中,常见侵权行为主要是转播完整体育赛事节目和以短视频方式转播体育赛事节目。此类案件的被告主要集中为各网络数字电视、网络视频及社交平台经营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冯刚提醒,包括冬奥会赛事在内的各类体育赛事节目作为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冬奥会赛事节目进行实时直播或延时回放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官表示,常见侵权行为有三大类:
一是未经许可传播赛事片段。根据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网络上传播体育赛事节目除应取得制作者的许可外,还应当取得首次传播者的许可。当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者与首次传播者为同一主体时,取得的许可被认为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双重许可。冯刚法官提醒,未经许可转播节目赛事片段,包括将赛事片段以短视频形式播出,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是在网络上未经许可提供赛事节目。如果没有经过许可,在网络上提供赛事观看服务,这一行为将构成直接侵权。
三是平台为侵权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冯刚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行为发生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热播期,特别是实时直播;平台为侵权体育赛事节目设置专栏或专区;平台为侵权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编辑、整理和推荐;平台从侵权内容的传播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出现这些情形,都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法官建议,在冬奥会举办期间,网络平台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以尽可能地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1、未经许可,不随意转播体育赛事节目;2、不对明显未经许可提供体育赛事节目的网站设置链接;3、不对明显未经许可的体育赛事节目设置专栏或专区、进行主动的编辑、整理和推荐;4、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针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5、基于自身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积极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例如对反复、大量侵权的用户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等措施。